2008年德国社会经济生活新变化(一) |
2008-02-29 |
新年交替之际,德国将实施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广泛涉及失业金、社会福利、企业税改及保险合同法等多个领域,现将其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编译和整理,分三期刊登在我馆最新消息上,供在德中资机构、华人企业及相关人员参考。 企业税制改革 资合公司平均税率下降至29.38%。为此,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25%调低至15%。人合公司仍需缴纳所得税,但截留利润仅按28%税率征收。为避免企业利润流入税负较低的国家,规定30%的毛利作为计税基准。 个人所得税 联邦将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补充和修改。儿童护理费或手工费的结算单需与税卡同时提交。在欧盟任何一国从事家政服务者也需照章纳税。例如从事渡假房的清洁工作。 捐赠金金额不超过200欧元无需纳税,但需有现金支付单据或记账凭证。 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的缴纳比例由4.2%降低至3.3%。企业或雇主每年将因此减少60亿欧元负担,而企业雇员每月可最多增加净收入23.60欧元。按年收入3万欧元计算,一年可增加收入135欧元。但自2008年7月起,护理保险缴纳比例将由1.7%提升至1.95%。无子女者亦需多缴纳0.25%。 失业金 自1月1日起,失业金领取期限展延的规定(Arbeitslosengeld I)生效并可向回追溯。联邦议会尚未最终通过再次修订的条款,但联盟党和社民党已就此达成一致。根据规定,从业人员年龄50岁至55岁可领取15个月失业金,55岁至58岁可领取18个月,58岁以上可领取24个月,但对领取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定。原规定的失业金领取期限一般为12个月,55岁以上最长可领取18个月。 法定保险金缴纳基准 将原联邦州法定养老保险缴纳基准提高到每月5300欧元,即每年63600欧元;新联邦州2008缴纳基准为每月4500欧元,每年54000欧元。 将法定医疗保险缴纳基准提高到每月3600欧元。法定医疗及护理保险缴纳基准为4012.50欧元。只有连续3年收入超过法定医疗保险规定最高限额的人员,方可转为私人医疗保险。 退休金税 2008年退休的人员将按提高后的比例缴纳退休金税。继2005年《老年收入法》生效之后,联邦政府再次将退休金税比例从54%提高到56%。老年收入法推动了退休金和其它老年收入税收机制的转换。退休金征税比例的提高逐步缓解了法定储备金的支出压力。自2040年起将按全额征收退休金税。自2025年起,2万欧元以下的法定储备金仍可享受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