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
2007-07-18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为加强管理,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 第四条:获奖者原则上不能连年申报。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到我驻外使(领)馆的教育处、组领取申请表格,并据实填写,一式三份以邮寄或面交方式交到我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六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人有关自然情况作资格审查,对申请人思想素质、所学专业及学业表现进行择优筛选。对在高科技领域学习或在科研学术领域有新突破、新成果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根据留学基金委拟定的各馆区奖学金推荐人选计划,各教育处、组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并在教育处、组网站对推荐人选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进一步听取广大留学人员意见。最终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留学基金委,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留学基金委聘请各类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第九条: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向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奖学金证书》,具体工作由我驻外使(领)馆落实。 第四章:奖学金的来源、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条:奖学金采取向财政部单独申请经费,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定名为“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5000美元。 第十二条: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次年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按拨款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人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对获奖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入选者负责造册、登记和管理。 第十五条:在入选者最终获得学位时,如有意向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六条: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受资助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七条:入选者因个人原因获得奖学金后即中断学业者,应将奖学金退还发放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各驻外使(领)馆的教育处、组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协同留学基金委进一步完善评审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秘 书 处 2004年8月26日 |